长沙市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沙市会计学会

英文名称:THE ACCOUNTING SOCIETY OF CHANGSHA缩写:ASCS

第二条  长沙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湖南省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人为本,统筹发展,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会计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会计教育培训、会计文化活动和会计工作信息交流,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会计学会办成广大会计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社科联,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沙市社科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本会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大学城西二环一段588号大麓名山科技园综合办公楼西7

本会网址:http://www.cssk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度;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学术创新,促进会计学科发展;

(三)弘扬会计精神,普及会计知识,增进学习交流和行业友好往来;

(四)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相关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举荐会计领军人才;

(六)编辑出版会刊《长沙会计》报、学术专著和学术资料

(七)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的委托,为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由本会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本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本会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组织和团体,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长沙市所属各区县(市)会计(财政会计)学会;

(二)科研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金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社会团体设立的会计机构;

(三)与会计工作或会计活动相近的行业、专业分会。

第十二条  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职称的会计人员,且在会计工作岗位上任职;

(二)中等专业及以上学校从事财会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具有财会理论基础和志趣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人员;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者须有近五年内在市级以上相关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一篇以上,其任职单位或部门应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须自行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须自行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或本会团体会员推荐,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退会自主权。

(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2.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咨询的权利;

3.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4.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额度、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

5.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对连续两年未足额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本会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人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选举、增补、撤换或罢免理事;

(五)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选举产生监事会;

(九)选举、增补、撤换或罢免监事;

(十)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撤换或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讨论和决定学会工作计划;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推举、增补、撤换、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第二十二条除第二款以外的职权;

(二)提出下届理事会及领导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理事会并报告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重要活动的安排;

(四)委托副会长承办职权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五)处理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核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有关事项和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事项;

(二)提出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聘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审核并决定秘书处提请讨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办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活动;

(五)提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监事会成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常务理事会讨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  会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并报市民政局和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市社科联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修改后,于20201224日经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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